宝鸡市老年事业局 宝鸡市卫生局
关于做好老年人医疗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老龄办、卫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机构:
《宝鸡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意见》(宝政发[2007]4号)文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和单位对老年人医疗优待政策落实不到位,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医疗优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范围
凡拥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参加我市城乡医保的6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凭省、市颁发的《敬老优待证》、《寿星优待证》、医保证或合疗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政策。各县区可根据实际,也可增加优待内容。
二、优待内容
1、各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为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免费体检一次;市、县老龄、卫生部门组织每年为百岁以上老年人根据需要免费体检两次。
2、有条件的医院应加强呼吸、心内、神内等老年常见病相关科室建设力度,建立、完善老年人就诊信息管理系统,改善就医环境,简化就医流程,为老年人就诊提供方便。
3、持有上述有效证件的老年人,在各医疗机构看病免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挂号费及专家门诊诊查费减半(外聘、返聘专家除外),并优先就诊、治疗、缴费和取药;需做CT、B超、磁共振等大型检查的,其费用优惠10%;需住院的优先安排床位,普通病房床位费减免lO%(单人间、套间除外)。
4、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应建立辖区内老年人健康档案,对老年病患者实施科学管理。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加大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为老年人开展巡诊,开展“送医、送药、送健康”等上门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各医院要高度重视老年人医疗优待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优待服务监督热线,及时受理老年优待方面的诉求,依法解决老年人举报和投诉的问题。
(二)落实措施,大力宣传
各医疗机构要在优待服务场所和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利用院内公告牌、电子屏、宣传版面等形式公布优待具体内容;要在医务人员中大力宣传老年人医疗优待工作重要意义和具体工作措施,将尊老敬老助老作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内容,促进医疗行业敬老爱老风尚的形成。
(三)积极协调,督查整改
各县区老龄办和卫生局要加大对老年人医疗优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优待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重视老年人医疗优待工作、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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