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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8-02-02 | 浏览:4051次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3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建立健全护理和高龄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可将相关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加快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优待服务动态监管,确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三)培育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骨干的为老服务模式,提升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重点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通过招标、租赁、承包等方式,将公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优惠交由社会组织运营。重点培育发展一批资本雄厚、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管理运营效益好的大型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实现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经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四)加快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指导所在地乡镇(街道)监督相关单位将该设施用于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移交所在地乡镇(街道)统一调配使用。鼓励农村利用闲置资源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80%的农村社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五)创新发展“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支持和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对接,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六)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改造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等设施和部位,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及基本生活辅助器具配置。对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优先加装电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省老龄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七)落实老年人公务服务政策。落实老年人随迁落户政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通过使用直梯、爬楼机等实现无障碍出行。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设有连续的引导提示,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务。(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

(八)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贫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规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老龄办负责)

(九)加快发展老年教育。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积极利用远程教育开展老年教育工作,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整合老年文化教育资源,推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场馆开放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省教育厅、省委老干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负责)

(十)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休闲项目。(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发展委、省老龄办负责)

(十一)广泛开展敬老月活动。各地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每年开展敬老助老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省老龄办、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四、提供便捷的医疗康复服务

(十二)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对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三)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鼓励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四)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和医保异地结算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在省内职工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居民医保参保人群以及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人员,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陕西保监局负责)

五、组织实施

(十五)健全保障机制。各地要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七)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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