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老干局,市级各部门:
近日,渭滨区根据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渭滨区科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办法》宝渭办发〔2012〕57号,该办法在重申细化以往有关规定的同时,有突破、有创新,尤其是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方面的经费规定,在全市还是首创。该办法出台和实施,对进一步提高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现将这个办法予以转发,请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学习借鉴。
中共宝鸡市委老干部工作局
2012年7月27日
渭滨区科级以上离退休干部
管理工作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对离退休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实现老干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是指曾在区级部门、镇街担任过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和离休干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
第三条 按照老干部工作的政策原则,离退休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积极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位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实行区委老干局和离退休干部原单位分级负责、共同管理。
第四条 区委老干局是区委管理离退休干部的职能部门,负责有关老干部工作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离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负责。
二 管理服务单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委老干局工作职责
1、结合我区实际,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对全区离退休干部统筹管理,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协同有关单位解决离退休干部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3、组织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件阅读,参加有关会议等具体工作。协同有关离退休干部原单位,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负责全区离退休干部工作会议、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总结表彰会等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每年向从主要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老干部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5、每年春节、中秋节,对离退休干部慰问一次。及时探视生病住院离退休干部。
6、管好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组织老干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7、对离退休干部定期进行家访,协同原单位妥善解决离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做好离退休干部及亲属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8、每年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全区重点项目建设;每两年组织离休干部和县处级以上的退休干部外出参观学习一次;每三年组织科级退休干部外出参观学习一次。
9、负责离退休干部特需经费、公用经费的预算和管理使用;负责全区离退休干部工作统计、年报。
10、协助区医保中心每年对离休干部、县处级退休领导干部组织体检一次;每两年对科级退休领导干部组织体检一次。
11、协助离退休干部原单位做好丧事办理工作。
第七条 离退休干部原单位工作职责
1、每年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至少专题研究一次。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2、建立离退休干部工作联系制度,每年向离退休干部通报一次本单位重点工作情况。
3、坚持不定期组织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主动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4、每年为科级退休干部征订一份报刊,为离休干部和县处级以上退休干部征订一报两刊。在重大节日邀请离退休干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5、按照区委有关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规定,离退休干部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成立离退休党支部。确保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有固定的活动场地和必要的学习资料,确保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正常开展。
6、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走访慰问制度,在重大节日、入党纪念日、生病住院时,对离退休干部看望慰问。
7、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补贴和新增补待遇。
三 丧事办理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从俭办理,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可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逝世后,讣告由离退休干部生前工作单位印发。发送范围:①县处级以上离退休领导干部逝世,讣告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区委老干局,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本人生前工作过的单位及友好;②一般待遇离休干部和退休的科级领导干部逝世,讣告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区委组织部、老干局,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本系统各单位、本人生前工作过的单位及友好。生平简介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审定 (县处级以上离退休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初审,区委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审定;一般离休干部和退休科级领导干部,按生前所在的机关序列分别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区委组织部审定)。
第十条 参加遗体告别仪式人员范围
1、正处级以上的离退休领导干部逝世,参加人员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主要领导同志,区委组织部、老干局,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的领导同志和生前友好。
2、副处级离退休领导干部逝世,参加人员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主管(常务)领导同志,区委组织部、老干局、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的领导同志及生前友好。
3、一般待遇离休干部和科级退休领导干部逝世,参加人员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分管领导同志,区委组织部、老干局、本人生前工作过单位的领导同志及生前友好。
第十一条 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
1、丧葬费:享受地厅级待遇的丧葬费4000元;县处级以下干部丧葬费3500元(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
2、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陕民发〔2011〕32号、宝渭民发〔2012〕57号)
3、遗属生活补助: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按陕组通字〔2010〕280号文件《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标准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6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5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科级以上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所需经费(包括离休费、各种生活补贴、福利性补贴),由原单位以上年支出为基数列入预算。
第十三条 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陕人发〔2002〕44号)、(陕发〔1987〕32号)、(宝市劳社发〔2008〕144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公用经费地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每年600元,县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年400元,一般离休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县处级干部特需和公用经费每人每年800元,退休科级干部特需和公用经费每人每年500元。以上费用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召开老干部座谈会、纪念会、生病住院探视、丧事办理、文体娱乐活动、征订报刊杂志、购买图书资料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离退休干部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不能发给本人。
五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2008年9月16日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渭滨区行政机关科级退休领导干部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宝渭组发〔2008〕30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老干局负责解释 |